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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谭静在韩国人住处坠楼自杀一案的质疑

实在不想总写这样的檄文,但是这个广州谭静坠楼的事情还是让人不吐不快。而且我觉得这是件比提醒娄静母亲回忆谁是娄静父亲更令人不吐不快的事情。

大致情节是,三个韩国男人和谭还有一个韩国女人金先到酒吧再到金家里喝酒。之后金送谭及三个韩国男人离开。三人本打算叫车送谭回谭家,但是谭不省人事不认归途,于是三人将谭带到其中一人家”休息“。随后谭在”休息“时去卫生间,先讲电话,后坠楼自杀。警方当时判定是自杀,所以没有刑事案子。三个韩国当事人很快离境。随后谭母对几个韩国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最近法院宣判。

新闻报道段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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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ohu.com/20091120/n268342583.shtml
女模特谭静坠楼身亡续:4名韩国人被判赔12万元
。。。
(韩国人)被告称,金润庆(韩国女人)交代3个男被告(韩国人)帮谭静叫车回家。但谭静当时无法说清住处,出于安全考虑只得将谭静带到了住得最近的李尚明(韩国人)租住的东风广场住处。李尚明(韩国人)为谭静安排了休息的房间,谭静休息时去卫生间。当谭静在卫生间讲话、打电话时,3被告曾敲门询问,开卫生间门后发现谭静失踪还四处寻找并报警。被告方认为已尽到看护和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无法预见谭静会发生从卫生间坠楼身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判决三大理由
。。。
二、3名男被告既然接受了金润庆的委托,理应想办法将谭静安全护送回家。因为从电梯间的监控录像可知,当时谭静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识,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询问到谭静的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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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个案子的看法是,当时警方应该对那三个韩国人进行刑事立案。不论是否能够最后定罪,至少应该进行调查。

几个问题:

1) 韩国人被告说谭静酒醉得不记得住处所以就把她带到了其中一人家,并且三人同往。

问题:这是发生在谭和三个韩国男人刚刚离开韩国女人金的家之后的事情。如果谭当时真如那三个被告说的,醉得不省人事,为什么不直接送回金家? 这个时候他们最多也就只是在金家门口的大街上。不想打扰金? 韩国人的礼仪?或者,为什么不打电话给金问金是否知道谭的住址?打过电话吗?如果没打,又是不想打扰金?韩国人的礼仪?

2) 被告说谭静和他们回到其中李的住处后,休息时去卫生间。谭在卫生间讲电话。

问题:从金的住处到李的住处多远?开车大致需要多长时间?如果需时不长,为什么谭到了李的住处,突然清醒得可以讲电话了?还有,更重要的是,她的手机上,最后的电话打给了谁,警方有否询问那个被致电的人,她当时讲了什么? 通话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电话不是在谭刚到那个住处就打的,而是“休息”了很长时间之后打的,那么这么长的时间里,那三个人在做什么?警方有没有分别询问那几个人,对证口供?

3)如上引述,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有这样的字句:“从电梯间的监控录像可知,当时谭静尚未完全醉倒而失去意识,三被告有可能可以询问到谭静的住处。”可见,至少在谭刚到他们住处的时候,从监控录像里面可以看出,而且法院判定:谭尚未醉倒而失去意识!!!那么之前在他们离开金家的时候,为什么那几个韩国人认定谭醉得不省人事要把她带到那个住处?我的个人判断:那三个韩国人根本就是在撒谎!为什么他们要撒谎?他们把谭带到他们 住处的真正目的又是什么呢?

4)有否对三人第一时间进行询问录口供?分别对证口供的话,三个人的口供是否有不符或者与尸检结果不符的地方?本来如果他们伪证,至少可以定他们伪证罪。问题是,当时这几个被告不但没有被收押禁见,而且很快都还得以顺利离境。

5)上面新闻里说到的事发地点是三人中李某的住处,在广州的东方广场住宅小区。

问题:这个东方广场是广州的一个物业小区,我在网上查了一下,价格差不多是1万7一平米,不知这样的价格在当地算什么样子的房子。我们知道这三个人事发之后很快离开了中国。那么,他们三人或者任何一人是常驻中国的吗?李的房子是买的还是租的?房子的主人名义是李吗?如果不是,为什么他们会去那里?事发之后,李回过中国吗?那个房子现在怎么样了?

6)警方是否查询过那个韩国女人金的背景?金在广州做什么?有没有问过金她和谭的关系,以及和那三个韩国人的关系?

7) 如果我在网上看到的谭跳楼后被电线挡住吊在空中的照片属实的话,问题就更多了。照片上谭上身只戴着胸罩,下身只穿了一条内裤。虽然是从卫生间跳楼的,但是考虑到当时是在有三个男人的“朋友”家,谭这样的着装是不是太豪放了些?还有,她怎么会在跳楼的过程里先因撞击死了,然后以死亡状态被电线挡住而吊在了那里?她到底是活着跳下去的,还是死了“被”跳下去的?如果从她跳楼下来到被电线挡住的过程里面,遭到了重的撞击而死亡,身体上的局部伤痕应该很明显,警方做尸检了吗?结果符合吗?

就算谭静是”交友不慎“,或者干脆是送上门去自找的,想必到最后也一定是想退出都已经来不及了甚至遇到了极大的伤害和侮辱。否则她会突然想不开半夜打电话,跳楼?警方给点常理吧,就算你们和咱们大家想的是一样的而只是苦于找不到证据,至少你们也应该对那三个人刑事立案,进行调查甚至起诉吧?你们刑事立案了吗?为什么那么轻易就马上放他们离境了呢?我这里口口声声说的”被告“,都只是新闻里面提到的民事被告,被要钱的被告。

这不是尼罗河上的惨案,也不需要大侦探波罗。广州的警方,你们做了上述这些最基本的调查了吗?有能力做这些最基本的调查吗?除了张嘴就认定是“追逐”和跳楼,还有最基本的愿望要为自己的百姓做这样最基本的调查吗?虽然我是赞成腾笼换鸟的,但是如果不论西洋,东洋和最夸张的南洋(南朝鲜)人在中国都成了不需要被质疑,不需要被最起码的法律制约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神仙,再腾笼换鸟我也要骂。

从谭静到”追逐“,从因无”证人“而不追究的深圳洋人强奸案到外国留学生酒后无照驾车撞死老人还逃逸却只被简单驱逐出境,我一次又一次看到的是法律面前可以凌驾于我们父老乡亲之上的一群特殊人。法律在这群人面前倒是真正做到了一律平等,不论种族,不论国籍,不论肤色,不论社会地位,哪怕是个穷得骑着自己攒的摩托的留学生,都有着高人一等的超越法律凌驾法律之上的神仙地位。也许觉得物以稀为贵,但是如果民心民意也成了物以稀为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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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注:补充两句。。。

这个事情最令人郁闷的是: 在这次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里面,法院从监控电视录像里面判断当时谭没有如那几个韩国人所说的那样醉得不行了!我没搞清法院说的是在他们离开金住处的时候,还是到了李的住处的时候,无论如何相隔时间不会太长。

如果当时警方第一时间有现在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里面这样的取证和态度,很容易就判那三个人至少一个伪证罪。

我刚刚又去看了看当时的一些报道,发现

1)事主的屋子在30层,就是坠楼的地点在30层。
2)谭的尸体被发现吊在12到13层之间的电线上。

在30层到12层这18层! 如果从18层高的地方跳下撞击地面,这样的高度确实是足以致死了。但是如果是悬空18层,高楼的墙壁间撞来撞去?而且是高速落下的情况下?。。。或者是最后被电线挡住勒死后吊在那里了?

我看都应该请李昌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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